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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沒有百分百正確的定義,行業內部也給不出外勞仲介百分百正確的定義,不同國家、不同時間、不同文件、不同語境下,其內涵和外延是有差異的。

  一、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人力資源租賃或通過人力資源選聘所需人才,並通過人力資源為派遣人員辦理勞動合同管理、發放薪酬、辦理社會保險、保管檔案、員工溝通,以及勞務糾紛處理等全方位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  具有勞務派遣資質的勞動服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並不是將勞動者留在本工作,而是將勞動外勞申請者外派到用工單位工作,接受用工單位的直接管理,遵守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它是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

    簡單的說,勞務派遣就是“賣”人,把員工派遣到用工單位,皆在為用工單位創造價值,其工作的好壞,與為企業所創造的價值息息相關,但與勞務派遣所獲得的報酬一般無直接掛鉤的關系,通俗的說就是派遣員工的工作量並未直接給勞務派遣創造直接的價值,允許其從銷售額中扣除掉情有可原。

  二、勞務外包

  勞務外包是指把人人力仲介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給一個服務機構來完成。外包後,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去。勞務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義叫“承攬”,外包承攬是屬法律定義的一種經營形式,勞務外包是指企業將內的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內容發包給相關的機構,由其自行安排人員按照企業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職能工作內容。發包方與承包方按照完成的工作量結算。

  勞務外包不需要勞務派遣資質,只是根據不同的外包業務的要求,可能需要相關行業資質,比如建築外包需要建築資質,檢測可能需要檢測資質。

  勞務外包應按照其業務實質,具體分析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勞務外包業務中,員工的工作量,與承包方的價值創造直接相關,與發包方的價值創造無直接掛鉤關系。簡單的說就是員工的工作量創造的是承包方的價值增值,因此銷售額不差額扣除工資,這與一般勞務無異人力仲介公司。當然,員工工資也屬於承包方的成本,但是目前政策下工資成本項目無法作為進項抵扣,這也與一般勞務無異。

  三、人力資源外包

  人力資源外包,簡稱HRO。指企業根據需要將某一項或幾項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職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業或組織進行管理,以降低人力成本,實現效率最大化。廣義的人力資源外包屬於勞務外包的一種,涵蓋了勞務派遣和人事代理的範疇,且實際外延還會更大。而47號文中的人力資源外包服務,顯然不是這個概念人力仲介。47號文第三條第一項,“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請注意,是經紀代理服務,不是人力資源服務!

  員工是客戶單位的員工,是與客戶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客戶單位為其發放工資、五險一金,只是客戶單位不是讓自己內部的人力資源部門辦理,而是外包委托給了專門的人力資源管理辦理。這部分工資和五險一金,只是往來款項,顯然不屬於人力資源管理的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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