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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登記是指設立人按法定程序向公司設立登記機關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核並公司登記記錄在案,以供公眾查閱的行為。設置設立登記制度,旨在鞏固信譽並保障社會交易的安全。在中國,進行設立登記,應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應遵守《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一、名稱預先核准。根據《登記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設立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名稱的預先核准。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必須報經批准,或者,經營範圍工商登記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准前營業登記辦理名稱預先核准,並以登記機關核准的名稱報送批准。設立有限責任,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設立股份有限,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應當提交下列文件:⑴有限責任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⑵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預先核准的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准的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二、設立登記程序設立人首先應當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設立有限責任應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設立國有獨資應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申請人;設立股份有限應由董事會作為申請人。申請公司申請設立有限責任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⑴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⑵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⑶章程;⑷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⑸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及其相關非貨幣財產的資產評估報告;⑹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⑺載明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⑻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⑼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⑽住所證明;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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